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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33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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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30條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處罰之。前項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第131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第132條(刪除)第13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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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