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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8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條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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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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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選舉罷免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6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7條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第11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第12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監察之。各級…
第13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
← 第7條
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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