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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條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刪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選舉罷免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6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第7條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第8條(刪除)第10條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第11條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第12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監察之。各級…第13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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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