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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5條

第 四 章 (刪除) › 第 九 節 罷免 › 第 二 款 罷免案之成立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罷免案之成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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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