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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6條

第 四 章 (刪除) › 第 九 節 罷免 › 第 二 款 罷免案之成立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罷免辦事處設立與辦事人員之登記、辦事人員名額與資格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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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之成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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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