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88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8條

第 四 章 (刪除) › 第 九 節 罷免 › 第 三 款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第105條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的其他條文

第87條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第89條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第90條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第91條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第92條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
← 第87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8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