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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91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1條
第 四 章 (刪除) › 第 九 節 罷免 › 第 三 款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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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第9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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