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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第4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請求人身 分;經評估為高風險者,並應詢明辦理特定交易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前項風險基礎應以請求人之背景、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交易金額及交 易型態為評估項目;資金直接來源或去向,或請求人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 地區者,為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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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