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第5條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第5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確認請求人身分之範圍如下 : 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住居 所地址、聯絡方式、國籍及職業。 二、請求人為法人者: (一)名稱、登記地址、註冊地國、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但營業項目依 當地國法令無法取得者,不在此限。 (二)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三、請求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委託人、受託人、 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 之姓名、聯絡方式及住居所地址。 請求人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公證人應確認代理人身分。 請求人具下列身分者,得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一、我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外國政府機關。 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四、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 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五、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六、設立於我國境外,且非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 管理之投資工具。 七、我國政府機關主管之基金。 八、過去一年內曾辦理請求人之公證、認證事件,經依第四條第二項評估 為低風險。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證人:指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法院公證人,及依公證法…第3條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第4條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請求人身分;經評估為高風險者,並應詢…第6條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方式如下: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第7條公證人對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者,經以風險為基礎…第8條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義務,自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終結時終止。第9條公證人應就受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設置檔案,自受特定交易公證、認證請求之日起五年內,保存…第10條公證人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申報者,係指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請求人…第11條公證人應於發現前條所定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格式,填具下列事項以郵寄、傳真、…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 第4條看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