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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67條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成立前,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應送交該會保存之公、認證遺囑繕本,由法院公證處或承辦之民間公證人各自集中保管,俟該會成立後函請送交時,再送交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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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