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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50條

駐外領務人員,得依法令授權,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一項之授權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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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