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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52條

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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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