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證法 › 第23條

公證法 第23條

第 二 章 公證人 › 第 一 節 法院之公證人
公證處置佐理員,輔助法院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前項佐理員,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書記官兼充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證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法院之公證人,應就具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之一者遴任之。公證人有二人以上…

「法院之公證人」的其他條文

第22條法院之公證人,應就具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之一者遴任之。公證人有二人以上…
← 第22條看 公證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