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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24條

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從事第二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 有關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之規定,於前項公證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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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