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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9條

代徵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應悉數解繳國庫存款戶,備作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於市區道路之養護。 前項費收得提撥百分之二作為經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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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