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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2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就所管公路路線系統,依照下列因素,辦理整體規劃: 一、地理環境。 二、人口分佈。 三、社會需求。 四、國防需要。 五、經濟價值。 六、都市發展。 七、名勝古蹟自然景觀之維護。 八、交通發展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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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