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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7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在開工前應在適當地點樹立告示牌公告有關事項;在施工期間,應儘量維持通車,並加強安全措施,如必須管制交通時,應將改道路線及期限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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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