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 第28條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8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按計畫開工、竣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工或延期竣工時,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 公路主管機關應負責管制其進度,考核其執行績效。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