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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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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4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健全養護制度,應自行或指定其所屬機關(構)就其所管路線情形,依照下列重點編訂養護手冊: 一、巡查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注意事項。 二、養護資訊管理系統之建置及運用。 三、各項設施養護方法之規範及選擇。 四、養護、檢測人員之管理及培訓。 五、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六、養護材料之儲備、登記及調度。 七、災害防救之通報、管制及搶修。 八、養護績效之督導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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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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