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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3條

公路養護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公路路權之維護。 二、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橋梁、隧道、景觀、排水設施、行車安全設施、交控及通信設施之養護。 三、其他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內各項公路有關設施之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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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