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 第45條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5條

公路經過市區道路部分,其附設於道路之人行道、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渠、標誌、號誌、照明、景觀設施及植栽等設施,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均應由該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