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 第46條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6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完整與行車安全,對下列情事得予限制或禁止: 一、在路基邊坡上下方挖掘或墾殖。 二、在高級路面行駛鐵輪或鐵齒未加護套之履帶式機械車輛。 三、在橋梁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及沿公路護岸八十公尺以內河川用地採掘砂石。 四、在公路兩側闢建上下坡道或側車道與公路相連。 五、總重或軸重超過公路設計承載力車輛之行駛。 六、裝載高度與寬度超過公路結構物標準車輛之行駛。 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橋梁基礎安全需要,得視河川情況會商水利主管機關擴大其禁止或限制範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5條
看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