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 第51條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51條

地方政府為辦理修建工程,因財力不足需申請上級政府補助時,必須自籌經費予以配合,其配合比例由上級政府決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