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 第7條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7條

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其修建、養護及管理除快速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橋涵、隧道,其修建、養護及管理權責之歸屬,由交通部統一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