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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8條

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於每屆年度終了,應將所管公路之修建及養護工程完成數量、里程增減及經費收支情形,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連同直接所管公路有關前項之資料,合併編製成果統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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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