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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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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公私事業機構在興建專用公路時即申請經營公路經營者,應依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之工程標準辦理。在興建完成後申請核准公路經營者,如其工程標準不合一般公路規定時,非經改建並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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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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