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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私人、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或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公路經營業時,得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但左列車輛免收: 一、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 二、消防車、救護車。 三、警備車、偵防車。 四、因緊急搶修之工程車輛。 五、水肥車、垃圾車。 六、專供郵用車。 七、其他依法免費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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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