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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公路經營業,其範圍如左: 一、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之公路,或其附屬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向通行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事業。 二、各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兼供他人通行汽車,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取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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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