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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公路經營業之申請、核准、施工及收費期間之監督、管理,其權責劃分,由省(市)政府分別定之。 前項權責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省(市)政府協調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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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