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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應依通行車輛種類分別計算其受益額,擬訂各種車輛之收費標準,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車輛種類不同而其受益程度相同者,得按同一標準收費。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受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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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