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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前一個月,在收費處所公告左列事項,方得收費: 一、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 二、各類車輛收費額。 三、免費車輛種類。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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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