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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公路經營業如廢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敘明事由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交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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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