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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10條

特別委員會之議事錄,應永久妥善保存,備供查核。 公司應將特別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特別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永久妥善保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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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