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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 第4條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4條
特別委員會成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無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未符合第二項資格或獨立董事人數不足之部分,由董事會遴選之成員組成。 特別委員會成員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規定,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或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前項及
第六條
第二項所稱關係人,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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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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