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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3條

第 二 章 處理程序 › 第 二 節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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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