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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4條

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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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