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第32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2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