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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3條

公營事業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章規定辦理資訊公開外,餘得免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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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