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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2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包括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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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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