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3條

本公司及委任之主辦證券承銷商、推薦證券商、股務代理機構,不得辦理其經辦當次發行或私募證券之簽證業務。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證券,不得由其子公司辦理簽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證券之簽證亦不得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辦理。 本規則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前已辦理簽證之案件如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第二項所稱子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所稱之子公司。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受益憑證(以下簡稱證…第4條證券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簽證銀行辦理簽證期間,新發行或新私募之證券自接受委託之日起,…第5條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視為已公開發行之證券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因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之證券,未…第6條證券簽證之報酬,由公司與簽證銀行依下列規定約定給付之:一、新發行或新私募證券之簽證,最高為發…第7條辦理證券簽證之有關人員,如有違法行為,應負民刑事責任。第8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