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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編製及公告。 前項公告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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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