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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並應將前項資料及書面行使表決權用紙,併同寄送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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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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