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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13條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
第十條
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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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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