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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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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14條
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董事會議案之表決方式應於議事規範明定之。除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者外,其監票及計票方式應併予載明。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
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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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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