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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事業發行人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之特殊情形,除各該事業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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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