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第5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依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事宜: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清算程序、破產程序或受法院宣告破產者。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其發行之普通公司債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1條
看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