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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第15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個案之評估 › 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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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
第26-2條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
「資金貸與他人」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
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
← 第14條
看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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