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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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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