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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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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3條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第4條本準則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一)客票貼現融資。(二)為他公司融…第5條公開發行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第6條本準則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係…第7條本準則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準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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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