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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4條

本準則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一)客票貼現融資。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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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